睿智医药(300149) - 对外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制度
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 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 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 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六条 公司在年报披露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年 度统计报表等资料,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 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及其他相关人员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 向外部单位或个人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财务数据等,需要将报送的外 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并及时将上述信息报备公司董秘 办。具体登记制度依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 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1/2 对外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制度 (2025年5月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