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智医药(300149)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 年 5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 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规范董事会秘书各 项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睿智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作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 责。公司应当设立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三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 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 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有的责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