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煤股份(601666) - 关于平煤股份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致: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煤股份"或"公司")与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协议》, 本所接受平煤股份委托,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以及《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 激励计划")的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执业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 简称"《执业规则》")的要求,以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平煤股份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导致的不予解锁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 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开展核查工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关于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