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凤凰(600679) - 上海凤凰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通过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备案; 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计 师事务所的选聘(含新聘、续聘、改聘,下同),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 信息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凤凰企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审 计控制报告的行为。公司选聘执行财务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 为,应当遵照本制度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 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