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凤凰(600679) - 上海凤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 | |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及董事会与证券事务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水平和信息披 露质量,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客户、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