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国华(000004) -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 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 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