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电力A(000539) - 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 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 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 广东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 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 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 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