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盾安环境(002011) - 董事会议事规则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董事会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作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领导机构,是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机 构,对股东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章 董事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 第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两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第五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三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