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智科技(300566) -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制度所称存续期,是指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息兑付全部完成 或发生债务融资工具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第三条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不得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语言应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有祝 1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银行间债 券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 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 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 则》《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 是指公司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