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智科技(300566)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 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 合《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不得从 事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 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二章 禁止性和限制性行为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