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
制裁名单·2025-03-25 02:56
一是完善反制措施。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以下简称反外国制裁法)第六条第二项中查 封、扣押、冻结的"其他各类财产",包括现金、票据、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基金份额、股权、知识产 权、应收账款等财产和财产权利;明确反外国制裁法第六条第三项中禁止或者限制进行的"有关交易、 合作等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教育、科技、法律服务、环保、经贸、文化、旅游、卫生、体育领域的活 动;明确反外国制裁法第六条第四项中的"其他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禁止或者限制从事与我国有关 的进出口活动,禁止或者限制在我国境内投资,禁止向其出口相关物项,禁止或者限制向其提供数据、 个人信息,取消或者限制其相关人员在我国境内工作许可、停留或者居留资格,处以罚款。 四是强化措施执行。规定对不依法执行反制措施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有权责令改正,禁止或者限制其从 事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以及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出口或者国际服务贸易等活动,禁止或者限制其从境外 接收或者向境外提供数据、个人信息,禁止或者限制其出境、在我国境内停留居留等。同时,规定被采 取反制措施的组织、个人在改正行为、消除行为后果后,可以申请暂停、变更或者取消对其采取的反制 措施。 二是细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