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农业税征收管理局关于当前契税政策执行中若干具体问题的操作意见(农便函〔2006〕28号)
蓝色柳林财税室·2025-05-18 11:24
四、关于国有银行改制相关契税政策问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规定,对原 中国银行等国有商业银行进行重组改制上市过程中承受原银行及其全资下属单位土地、房屋权属的,可免征契税,但在改制过程中以出让方式承 受原划拨用地的情况不属于免税范围,对出让土地的承受人应征收契税。 五、关于投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契税政策问题。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 一个自然人可以投资且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 人有限责任公司 。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在契税征管中,对于同一自然人发起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 个人独资公司之间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 ,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 第七条的规定,认定为"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的划转行为",不征收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农业税征收管理局 关于 当前契税政策执行中若干具体问题的操作意见 (农便函〔2006〕28号) 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甘肃、新疆、青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