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评标给了我劳务报酬,这个应该怎么缴纳个人所得税呀?
蓝色柳林财税室·2025-05-30 00:44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 ▲戳蓝色字关注蓝色柳林财税室 您好!这里是宁波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请问有什么可以帮您? 你好,我最近参加了一次评标,给了我劳务报酬,请问这个应该怎么缴纳个人所得税呀? | 文字 许群央 | 审核 穆宇平王 骏 | | --- | --- | | 责编 裘 敬 | 编发 李一园 |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 缴义务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 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按次或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 后的余额为收入额,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超额累进预扣率。 纳税人如属于应当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应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将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并入综合所得,计算 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 感谢您的来电,再见。 ▼ 点击下方名片关注蓝色柳林财税室▼ 来源 宁波税务 欢迎扫描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