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2025年第12届世界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15号
蓝色柳林财税室·2025-05-30 07:27
二、对执委会市场开发计划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 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权收入、宣传推广费收入、销售门票收入及所发收费卡收入,免征增 值税。 三、对执委会取得的与中国集邮有限公司合作发行 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免征增值税。 九、对执委会为举办成都世运会进口的国际世界运动会协会或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指定的, 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直接用于成都世运会比赛 的消耗品, 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享受免税 政策的进口比赛用消耗品的范围、数量清单,由执委会汇总后报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 总局审核确定。 十、对执委会进口的其他特需物资,包括:国际世界运动会协会或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指定的, 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体育竞赛器材、医疗 检测设备、安全保障设备、交通通讯设备、技术设备,在成都世运会期间按暂时进境货物规定办理,成都世运会结束后复运出境的予以核销;留在境内或 作变卖处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正式进口手续,并照章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 十一、上述税收政策自 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关于2025年第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