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组通字〔2017〕 38号: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
蓝色柳林财税室·2025-06-07 09:23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 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 二、 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作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 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年末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累计结转超过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2%的, 当年不再从管理费用中安排。 三、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必须用于企业党的建设, 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开展党内学习 教育,召开党内会议,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三会一课"、主题党日,培训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和 党务工作者,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进行党内宣传,摄制党员 电教片;(2)组织开展创先争优和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党员突击队、党员志愿服务等主题实践 活动;(3)表彰奖励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党组织换届、流动党员 管理、组织关系接转、党旗党徽配备、党建工作调查研究;(5) 走访、慰问、补助生活困难党员和老 党员 ;(6) 租赁和修缮、维护党组织活动场所,新建、购买活动设施,研发和维护党建工作信息化平 台; (7)其他与党的建设直接相关的工作。凡属党费使用范围的,先从留存党费中开支,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