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印发通知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实施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指导财会〔2025〕12号及答记者问
蓝色柳林财税室·2025-06-12 10:42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通知 财会〔2025〕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 监管局,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有关单位: 2020年12月,财政部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财会〔2020〕20号, 以下简称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2023年1月1日以来,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在境内外同时上 市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平稳实施。 为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实施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指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实施的有关安排 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非上市企业在首次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时,可以就采用一项或多 项本通知规定的简化处理作出会计政策选择。非上市企业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新保险合同 会计准则的,可以自2025年1月1日起选择采用本通知规定的简化处理。 本通知规定的简化处理如下: (一)保险合同的分组和确认。 1.在评估保险合同盈亏情况时,企业可以基于适时更新的可观察市场变量、可靠的经验数 据、类似保险合同或保险行业的相关信息。企业应当至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