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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色柳林财税室·2025-06-19 00:54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 成证券交易的当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第 (七)项规定:"未履行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还及抵缴税款。" TID 问题二: 印花税的减免优惠政策, 书立双方都可以享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 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四条 第一款规定,对应税凭证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书立该 应税凭证的纳税人均可享受印花税减免政策,明确特定纳 税人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除外。 ( 问题三: 哪些凭证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 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 二条第四款规定,下列情形的凭证,不属于印花税征收 范围: 1.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监 察机关的监察文书。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征 收、收回或者补偿安置房地产书立的合同、协议或者行 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