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8号
蓝色柳林财税室·2025-08-01 09:20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8号 境外投资者在被投资企业完成股权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前,从被投资企业取得资产或从股权受让方取得股权支付对价的,以取得上述资 产或者股权支付对价当月,确认停止计算其持有该再投资被收回部分的时间。 四、 境外投资者在确定税收抵免额度时,可选择按再投资额的10%或者可适用的税收协定(或安排)规定的低于10%的股息征税比例 计算。 相关比例一经选定,在持有投资满5年(60个月)后收回投资并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时,不得再适用税收协定 (或安排)规定的更 低的股息征税比例。 五、 同一境外投资者从多个境内居民企业取得利润进行再投资,均符合税收抵免政策的,按利润分配企业分别归集计算税收抵免额 度。 六、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进行再投资的, 按实际支付相关款项之日的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 计算该再投资利润递延的 股息所得企业所得税税额和税收抵免额度。 七、境外投资者按照规定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应当填写《境外投资者再投资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附件),连同商务主管部门出具 的《利润再投资情况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