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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0号及解读
蓝色柳林财税室·2025-08-25 13:00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0号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25年第7号,以下简称7号公告)的规定,为规范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以下简称留抵退税) 业务,现将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按照7号公告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当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下简称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 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退(抵)税申请表》(见附件1)。 二、纳税人出口货物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出口货物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按期申报免抵退税。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当办 理免抵退税零申报。 三、纳税人适用7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有纳税缴费信用级别条件要求的,以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提交《退(抵)税申请表》时的纳税缴费信 用级别确定。 四、在计算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