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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26号
蓝色柳林财税室·2025-09-02 15:04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2 5 〕 2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 局: 为支持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 现将 相关 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 承接主体 在运用划转的国有股权和现金收益投资过程中, 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 征增值税 。 二、将 转让 划转的国有股权 及 现金收益 投资 取得的收入, 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三、 承接主体 转让 划转 的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 免征 承接主体 应缴纳的印花税 。 四、对 承接主体 转让 划转 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以及运用现金收益 买卖证券应缴纳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实行先征后返 。 五、 本通知所称承接主体是 指 《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9号) 规定的 负责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 的主体,包括: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以及由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