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要点看这里→
蓝色柳林财税室·2025-10-09 01:35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 今天,跟着小编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一、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 纳税义务 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三条规定,纳 税人 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 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应预缴增值税税款计算如下 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 需预缴哪些税款? 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般纳税人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1.适用 一般计税方法 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 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 2.选择适用 简易计税方法 计税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