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了解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免征环境保护税优惠政策
蓝色柳林财税室·2025-10-09 13:22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 编发: 广州税务融媒体中心 背筒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 第四项规定,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 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 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 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3号) 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应当准确计量应税固 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和综合利用量,未准确计 量的,不得从其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中减去。 纳税人对应税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的,应当符 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制定的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 用评价管理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规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是指按照 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关于资 源综合利用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进 行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数量。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 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3号) 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申报纳税时,应当向 税务机关报送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贮存量、 处置量和综合利用量,同时报送能够证明固体废 物流向和数量的纳税资料,包括固体废物处置利 用委托合同、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