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定期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蓝色柳林财税室·2025-10-11 05:10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 推动乡村特色产业发展 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税收 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 片图 享受主体 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享受条件 1.土地,是指纳税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 2.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土地 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六项 2.《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15号)第十三条 定期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 温馨提醒:蓝色柳林财税室为非官方平台,是由编者以学习笔记形式建立的平台,所有笔记写作记录的文章及转发的法律法规仅供读者学习 参考之用,并非实际办税费的标准,欢迎交流学习,共同分享学习经验成果。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妥,请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