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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专家评审费是否需要对方提供发票税前扣除?
蓝色柳林财税室·2025-10-23 01:36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 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年第28号) 规定: 第九条 值税应税项目 (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 (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 作为税 前扣除凭证; 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 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 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 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 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 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 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 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 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 来源 山西税务税宣速递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 温馨提醒:蓝色柳林财税室为非官方平台,是由编者以学习笔记形式建立的平台,所有笔记写作记录的文章及转发的法律法规仅供读者学习 参考之用,并非实际办税费的标准,欢迎交流学习,共同分享学习经验成果。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