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文化事业建设费,这些内容您需要知道!
 蓝色柳林财税室·2025-10-26 01:20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 (一) 广告服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 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 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 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 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 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 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 扩展阅读 1. 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 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 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 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 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 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 映、宣传、展示等。 2. 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 所和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 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 (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 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三、计费依据与费率 (一) 广告服务计费依据 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以下简 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