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图读懂】销售机动车,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这些规则需遵循
蓝色柳林财税室·2025-10-31 08:46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 (四)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无法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或者机动车 注册登记的,应向销售方申请重新开具机 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销售方核对消费者相关 信息后,先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与 原蓝字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 统一发票。 (五)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打印内容出现 压线或者出格的,若内容清晰完整,无需 退还重新开具。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试行, 第十三条 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自本办法试行之日起制造的机动车, 销售方应按本办法规定开具机动车发票。 制造日期按照国产机动车的制造日期或 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日期确定。 1 消费者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 号, 如消费者为个人则应填写个人身份证 明号码。 (三)开具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 如发生销货退回或开具有误的,销售方应 开具红字发票, 红字发票内容应与原蓝字 发票一一对应,并按以下流程操作: 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当收回消 费者所持有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全部联 次。如消费者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 的,不需退回报税联;如消费者已办理机 动车注册登记的,不需退回注册登记联; 如消费者为增值税一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