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
蓝色柳林财税室·2025-10-31 08:50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 稳外贸税收政策 外贸新业态税收政策 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 商品税收政策 片图 适用主体 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 政策内容 自 2023 年 1 月 30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 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 6 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 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其中,监管代码 1210 项下出口商品,应自海关特 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 型)出区离境之日起 6 个月内退运至境内区外。 适用条件 1.原状退运进境,是指出口商品退运进境时的最小商品形态应与原出口时的形态基本一致,不得增加任何配件或部件,不能经过任何 加工、改装,但经拆箱、检(化)验、安装、调试等仍可视为"原状";退运进境商品应未被使用过,但对于只有经过试用才能发现品质不 良或可证明被客户试用后退货的情况除外。 2.符合条件的退运商品,已办理出口退税的,企业应当按现行规定补缴已退的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