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政策
蓝色柳林财税室·2025-10-31 08:50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 稳外贸税收政策 外贸新业态税收政策 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 免征增值税政策 片图 适用主体 经国家批准的专业市场集聚区内的市场经营户(以下简称市场经营户)自营或委托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经营的单位(以下简称市场采购 贸易经营者) 政策内容 市场经营户自营或委托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在经国家商务主管等部门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内采购的、单票报关单商品货值 15 万(含 15 万)美元以下、并在采购地办理出口商品通关手续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2.《关于加快推进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的函》(商贸函〔2020〕425号) 适用条件 1.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是指市场经营户自营或委托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按照海关总署规定的市场采购贸易监管办法办理通 关手续,并纳入涵盖市场采购贸易各方经营主体和贸易全流程的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管理的货物(国家规定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 式出口的商品除外)。 2.委托出口的市场经营户应与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签订《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协议》。受托出口的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在货物报关出口 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3.市场经营户或市场采购贸易经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