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如何确认纳税期限?
蓝色柳林财税室·2025-11-11 00:50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 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 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 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 款的; (二) 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六) 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 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三) 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 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 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 的: (五) 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 完成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 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 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 被投资 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 向投资者发售; (四) 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 | | 温馨提醒:蓝色柳林财税室为非官方平台,是由编者以学习笔记形式建立的平台,所有笔记写作记录的文章及转发的法律法规仅供读者学习 参考之用,并非实际办税费的标准,欢迎交流学习,共同分享学习经验成果。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山西新电子税局 业务办理指南 纳 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