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
蓝色柳林财税室·2025-11-24 11:32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 11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明确了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公告主要从9个方面明确了对资源税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的执行口径,包括不缴纳资源税的情形、部分应税产品的适用税目和征税对象、特殊情形下 应税产品的计税依据、关联交易价格明显偏低的正当理由、自用连续生产应税产品定义、减免税管理规定和计算方法、不同结算方式下资源税的纳税义务 发生时间等。 据了解,资源税是引导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2020年9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资源税法。近年来随着资源税法的深入实施,实际执行中出现了部分 税目争议较大、一些应税产品定义不够细化、关联交易价格偏低的判定理由不够明确等问题,有关政策和征管执行口径有待明确。 公告明确了各级执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组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罚没、收缴的资源税应税产品,工程建 设项目在批准占地范围内开采并直接用于本工程回填的砂石、粘土等矿产品,属于不征资源税的情形。 在资源税征税对象方面,公告对实际征管中征纳双方争议较为集中的煤炭原矿、选矿产品、盐类选矿产品和轻稀土、中重稀土等重要战略资源原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