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公布
蓝色柳林财税室·2025-11-26 14:38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切实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更好帮助信用主体高效便捷重塑信用, 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 关于进一 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 〉 的通知》要求, 制定 本办法 。 第二条 信用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修复的权利。 除法律、法规 或 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 满足相关条件的 信 用主体 均 可按要求申请信用修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修复 ,是指 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 履行相关义务 后, 有关方面按照规定终止 公示、停止共享和使用失信信息,同步依法依规解除失信惩戒措施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终止公示 ,是指信用主体完成信用修复后,包括 "信用中国"网站在内的各领域信用信息系统不再公开信用主体的已修复失信 信息。 本办法所称的 停止 共享 和使用 ,是指信用主体完成信用修复后, 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信用中国"网站停止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地方政府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共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