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申报个人所得税?
蓝色柳林财税室·2025-11-28 01:29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 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 复》(国税函〔2005〕382号) 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 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 和《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 函 (1997) 385号) 的规定精神, 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 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 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 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 应税 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 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和《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 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 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 所 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 (含 年) 劳动合同 (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