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税公告办法》发布!2026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1号
蓝色柳林财税室·2025-12-02 13:48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 欠税公告办法 (2025年1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1号公布 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61号 《欠税公告办法》,已经2025年11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胡静林 2025年11月26日 欠税公告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机关的欠税公告行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防止新的欠税的发生,保证国家税款 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欠税是 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 纳税期限(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下同), 包括 : (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三)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四)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