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房产原值减除比例的通知
蓝色柳林财税室·2025-12-10 13:14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工作要求,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 识工作主线,进一步支持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等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 自2026年1月 1日至2030年12月31日,从价计征的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2025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房产原值减除比例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明确房产原值减除比例的通知 一、政策出台背景 (一)相关政策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国发〔1986〕90号,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是以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 房产为课税对象,按照房产原值一次扣除10%-30%后的余值或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对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在持有环节征收的一种税。 针对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 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