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跨区域提供服务需要预缴哪些税?
蓝色柳林财税室·2025-12-13 01:43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 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 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 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 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 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 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 应预缴税款。 (二)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 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 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 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 (市、区) 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 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 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 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注意 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 (市、区) 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 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 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17号印发)。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