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风险提示:供货企业这些行为影响出口退税
蓝色柳林财税室·2025-12-17 12:29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 务,改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1) 外贸企业使用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 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在连续12个月内达到 2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或使用上述供 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连续12个月内申 报退税额占该期间全部申报退税额30%以上的; (2) 生产企业在连续12个月内申报出口退税 额达到200万元以上,且从上述供货纳税人取得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或占该期间 全部进项税额30%以上的; (3) 外贸企业连续12个月内使用3户以上上 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退税,且 占该期间全部供货纳税人户数20%以上的; (4) 生产企业连续12个月内有3户以上上述 供货纳税人,且占该期间全部供货纳税人户数20% 以上的。 上述所称"连续12个月内",外贸企业自 使用上述供货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 报退税的当月开始计算,生产企业自从上述供 货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当月开始 计算。 2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 (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如果货物劳务 服务的国内收购价格或出口价格明显偏高且无 正当理由的,该出口货物劳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