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系列宣传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蓝色柳林财税室·2025-12-19 01:20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 来源:北京税务 增值税法 系列宣传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五章第二十八条 增值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 (一) 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 具发票的当日 。 (二) 发生 视同应税交易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 。 (三) 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报关进口的当日 。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日 。 来源 北京税务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 温馨提醒:蓝色柳林财税室为非官方平台,是由编者以学习笔记形式建立的平台,所有笔记写作记录的文章及转发的法律法规仅供读者学习 参考之用,并非实际办税费的标准,欢迎交流学习,共同分享学习经验成果。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文母和子艾共同购房, 房屋产权证 贷款合同均登记为艾母和子女, 作 出用。 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如何享受? 艾雷 舞局购买 H 貸房屋 子文 不能既由父母扣除,又由子女扣除,应 该由主贷款人扣除。 我用贷款买了一 真房, 田子工作需 支持以房屋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