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系列宣传丨不征收增值税的规定
蓝色柳林财税室·2025-12-22 01:34

增值税法 系列宣传 不征收增值税的规定 不征收增值税的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一章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 (一) 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 ; (二 ) 收取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 ; (三 ) 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 ; (四 ) 取得 存款利息收入 。 来源:北京税务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 来源北京税务 何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 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三十三号)规定: 第十条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 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访销售款或者取得 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自用应税产 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 产品的当日。 第十七条 本法自2020年9月1日起 施行。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同 时废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 于明确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 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公告2025年第12号) 规定: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 温馨提醒:蓝色柳林财税室为非官方平台,是由编者以学习笔记形式建立的平台,所有笔记写作记录的文章及转发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