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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色柳林财税室·2026-01-13 01:59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 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 《增值税发票开具使用指南》(税总 货便函〔2017〕127号) 规定,销售 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 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 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 发票; 特殊情况下, 由付款方向收款 方开具发票。 02 纳税人跨区提供建筑服务_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如何开 直。 ⇧ 点 蓝字 关注 "蓝色柳林财税室" O1 纳税人发生的应税行为超出 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是 否可以开具发票?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 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 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 EIK 政策依据: 具备网上办税条件的,纳税人可 通过网上办税系统,自主填报《跨区 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不具备网上办税条件的,纳税人 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填报《跨 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并出示加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未 换照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 或加盖 纳税人公章的副本复印件(以下统称 "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 税人只需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