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汇算时,为雇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能否税前扣除?
蓝色柳林财税室·2026-01-15 01:42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 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规 定: 第二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 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 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 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 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 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 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 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 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 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 超过部分, 不得 扣除。 第二十三条 除个体工商户依照国家有关规 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 保险费外,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 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2026年1月办税提醒 办税日历 五 k n II ■ 3 4 1 2 8 10 5 O 11 6 7 12 13 14 15 16 17 18 20 22 25 19 21 23 24 27 28 31 26 29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