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的进境商品“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6号附清单
蓝色柳林财税室·2026-02-05 14:28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的进境商品"零关税"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6〕6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 消费的进境商品"零关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在指定经营场所购买的进境商品,在免税额度和商品清单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以及国内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 八、违反本通知规定倒卖、代购、走私"零关税"进境商品的个人,三年内不得购买"零关税"进境商品,由海南省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纳入信用 记录。 二、 本通知所称岛内居民 ,是指持有海南省身份证、海南省居住证或海南省社保卡的中国公民,在海南省工作生活并持有居留证件的境外人员。 三、 "零关税"进境商品实行正面清单管理 ,具体范围见附件。岛内居民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居住证、社保卡或居留证件,可在指定经营场所不限次数购 买清单内进境商品,并现场提货。 每人每年免税购买金额累计不得超过1万元人民币 。清单由财政部、海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