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2025〕35号及答记者问
蓝色柳林财税室·2026-02-07 14:28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 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会〔2025〕35号 国家医保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医保经办机构对医疗保障基金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服务加强医保基金管理,我们制定了《〈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补 充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 政 部 2025年12月23日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补充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结合《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 2017〕28号)实施以来出现的新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和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会计制度依据 2.经办机构应当在本科目下增设"集采预付金"明细科目,核算经办机构按规定拨付定点医疗机构用于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的预 付金。经办机构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在该明细科目下按照预付对象进行明细核算或辅助核算。 3.经办机构应当在本科目下增设"直接结算资金"明细科目,核算经办机构在与医疗机构定期结算前直接与药企结算的药品和医用耗材资 金。经办机构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在该明细科目下按照预付对象进行明细核算或辅助核算。 经办机构向药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