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6号
蓝色柳林财税室·2026-02-09 14:30

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发展,现将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 对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 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 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其中,监管代码1210项下出口商品,应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出区离境之 日起6个月内退运至境内区外。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6号 链接: 三部门发布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二、对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商品, 已办理出口退税的,企业应当按现行规定补缴已退的税款 。企业应当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 税证明》,申请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退还出口关税手续。 温馨提醒:蓝色柳林财税室为非官方平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