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3号)
蓝色柳林财税室·2026-02-19 02:31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 关于印发《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 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6]23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破产清算的会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我部制订了《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 计处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财政部 2016年12月20日 附件: 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破产清算的会计处理,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等提供企业破产清算期间的相关财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会计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及其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法院宣告破产处于破产清算期间的企业法人(以下简称破产企业)。 第二章 编制基础和计量属性 第三条 破产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以非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六条 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的负债应当以破产债务清偿价值计量。 破产债务清偿价值,是指在不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