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及《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
蓝色柳林财税室·2026-02-19 02:31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一条规定,现就 企业清算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 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二、 下列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一)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 (二)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三、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六)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 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