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信所及2名注会收警示函!涉知名上市公司财报审计!

文/梧桐小编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 求》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第 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中国 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 证》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四十 五条、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签字会计师索 保国、薛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格遵守《中国注 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相关规定,进一步强化质量控制与复核,切实提高执业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 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 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3月3日,重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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