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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莱福(301323) -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2025-10-26 07:48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熟悉公司经营情况和行业知识,掌握履行其职责所应具 备的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具有较强的公关能力和处事能力。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如某一行为应由董事及董事会 秘书分别作出时,则兼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应以董事会秘书的身份作出。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 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
新莱福(301323)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6 07:48
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和董事会议题内 容,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 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并与公司及主要股东不存在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改善董事会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 保护中小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
新莱福(301323)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6 07:48
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管理,规范公司内部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 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新莱福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情况,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 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 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执行。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 ...
新莱福(301323)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6 07:48
第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并遵循平等自愿、 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五条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应视同公司行为。如需公司董事 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应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再由控股子公司董 事会(或总经理)、股东会(或股东)审议。 第七条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 第八条 对关联关系应当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 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关联交易,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
新莱福(301323) - 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6 07:48
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公司经 营风险,增强自我约束,保证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过运用系 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组织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 有效性,以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有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 大影响的参股子公 ...
新莱福(301323) - 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2025-10-26 07:48
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 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 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为董事会办公 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 薪酬与考核、提名委员会。 第四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 次定期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五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 ...
新莱福(301323)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6 07:48
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防范财务风险,确保 公司经营稳定,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 控制权的参股公司的对外担保。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 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 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公司 ...
新莱福(301323)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2025年10月)
2025-10-26 07:48
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控股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权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 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 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侵占公司 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直接持有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 (二)持有股份的比例 ...
新莱福(301323) -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10月)
2025-10-26 07:4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的管理,规范公司内部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采用 的一种投票方式。即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 应选举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 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 分散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 第三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组成人数和构成应符合《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
新莱福(301323)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2025-10-26 07:48
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激 励与约束机制,调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 独立董事津贴参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执行。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确定公司高管人员薪酬方案、负责薪酬管理、考核 和监督的专门机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公司董事薪酬方案及独立董事津 贴方案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后实施。高管人员的薪酬方案,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审议,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由董事会制定并提交股东会审批后执行,独立董事不参与公 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一)竞争力原则。公司提供的薪酬与市场同等职位收入水平相比有竞争力。 (二)按岗位确定薪酬原则。公司内部各岗位的薪酬体现各岗位对公司的价值, 体现"责、权、利"的统一。 (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