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电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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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电科技拟注销180.44万股回购股份减资 通知债权人申报相关权益
Xin Lang Cai Jing· 2025-05-21 11:31
Group 1 - The company held its 23rd meeting of the second board of directors and the 20th meeting of the second supervisory board on April 18, 2025, and will hold the 2024 annual shareholders' meeting on May 13, 2025, to review and approve changes to the repurchase of shares and other related proposals [1] - The company decided to change the purpose of 1,804,360 shares (equivalent to 1.80436 million shares) from "for 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plan or equity incentive" to "for cancellation and reduction of registered capital" [1] - The company will notify creditors about the reduction in total share capital and registered capital, allowing them to request debt repayment or provide corresponding guarantees within 45 days from the announcement date of May 21, 2025 [1] Group 2 - Creditors can submit their claims either in person or by mail, with specific requirements for documentation including original and photocopied contracts or agreements proving the existence of the debt relationship [2] - The claim submission period is from May 21, 2025, for 45 days, during working hours [2] - The submission location is Jiangsu Yangdian Technology Co., Ltd., located at 690 Tianmu Road, Jiangyan Economic Development Zone, Taizhou, Jiangsu, with a contact number provided for inquiries [2]
扬电科技(301012) - 关于注销回购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2025-05-21 11:05
证券代码:301012 证券简称:扬电科技 公告编号:2025-033 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可采用现场或信函方式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债权申报所需材料 本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 及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 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 件、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 还需携带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 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签字确认的复印 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前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 证件的原件及签字确认的复印件。 2、申报时间:2025年5月21日起45日内,每个工作日的9:00-12:00,13:30- 17:00。 关于注销回购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18日召开第 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 ...
扬电科技(301012) - 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5月)
2025-05-21 11:03
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职责,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 策的质量,完善公司的治理机构,并使委员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 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应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七条 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1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 ...
扬电科技(301012)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5月)
2025-05-21 11:03
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 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 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第三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 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 ...
扬电科技(301012) - 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年5月)
2025-05-21 11:03
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五年五月 | 第一章 | 总则 1 | | --- | --- | | 第二章 |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2 | | 第三章 | 股份 3 | | 第一节 | 股份发行 3 | | 第二节 | 股份增减和回购 4 | | 第三节 | 股份转让 6 | | 第四章 | 股东和股东会 7 | | 第一节 | 股东的一般规定 7 | | 第二节 |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0 | | 第三节 |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11 | | 第四节 | 股东会的召集 14 | | 第五节 |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15 | | 第六节 | 股东会的召开 17 | | 第七节 |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20 | | 第五章 | 董事和董事会 25 | | 第一节 | 董事的一般规定 25 | | 第二节 | 董事会 29 | | 第三节 | 独立董事 33 | | 第四节 |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36 | | 第六章 | 高级管理人员 38 | | 第七章 |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41 | | 第一节 | 财务会计制度 41 | | 第二节 | 内部审计 44 | | 第三节 | 会计师事 ...
扬电科技(301012)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5月)
2025-05-21 11:03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 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 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 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担保,子公司未经公司批准不得对外担 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 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的担保。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 ...
扬电科技(301012)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5月)
2025-05-21 11:03
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五月 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合法、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特制定《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平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 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 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 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 与公司业绩 ...
扬电科技(301012) -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5月)
2025-05-21 11:03
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 制订本细则。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 据本规则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1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 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 ...
扬电科技(301012) -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5月)
2025-05-21 11:03
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经营或业务需要,与境 内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 险的各项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人民币和其他外汇的掉期业务、外汇买卖、 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 控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本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 度。 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操作,未经公司同意,控 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除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
扬电科技(301012) - 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5月)
2025-05-21 11:03
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 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其细则的规定, 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与董事长职权 第二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2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对公司因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七)在公司章程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