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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外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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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年来首次修订迎新进展,仲裁法再调整外部监督条款
Di Yi Cai Jing· 2025-05-08 12:32
仲裁机构的建设一直是业界关注与此次修法的重点。目前我国有近300家仲裁机构,不同地方仲裁机构 的办案水平与仲裁员质素差异较大,多数仲裁机构办理少数案件的不均衡现象长期存在。 修订草案一审稿明确,我国仲裁机构的属性为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兼上海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陈力曾指出,这有助于仲裁机构的独立及去行政化,也与国际通行做法相一 致。 在仲裁机构的内部治理方面,一审稿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治理 结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和程序。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民主议事、人员管 理、收费与财务管理、文件管理、投诉处理等制度。 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二审稿增加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任期和换届的相关规定: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的应当依法换届,更换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组成人员。此外值得一提的是,一审 稿新增公职人员禁止兼任仲裁员和仲裁员失格除名的相关规定,也延续至此次二审稿中,在业界看来这 充分回应了现实需求。 目前我国有近300家仲裁机构,不同地方仲裁机构的办案水平与仲裁员质素差异较大,多数仲裁机构办 理少数案件的不均衡现象长期存在。 仲裁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