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资金混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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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苏”以案说法|贪腐洗钱案
天天基金网· 2025-12-02 09:14
内容来源: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 2019年至2020年,王某利用担任某集团董事 长、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李某、朱某、齐某以及杜 某等四人在公司借款、业务承揽、服务费用结算等 方面提供帮助,并非法收受李某140万元,朱某80 万元,齐某30万元,共计人民币250万元,其行为构 成受贿罪。随后,王某通过韩某、朱某及齐某等人 将贪污贿赂所得财物进行投资、购买理财产品、购 买股票等方式掩饰、隐瞒贪污贿赂犯罪所得及其 受益的来源与性质,其行为构成洗钱罪。 账户代表 173 FITT 加上矢 日 - 835 H 江苏某物流 有限公司 王某利用自身职务便利,为某农村小额贷款有 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某、股东齐某)向某集团借 款的事项提供帮助,并收受杜某和齐某委托祁某贿 送的现金30万元。齐某明知该30万元系其贿送给王 某的赃款,仍然安排公司财务以南京某财务咨询有 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为齐某) 名义存30万元至江苏 某物流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齐某)账户,并按 照年利率10%支付利息给王某。之后,齐某安排祁 某先后将利息2.8万元和本金30万元共计32.8万元 现金送给王某。 涉贪腐洗钱犯罪简介 贪腐犯罪是指公职人员滥用职权 ...